股东要求查阅账簿被拒 法院判决限期提供查阅


本报讯(王光星 涂立夫)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限期提供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于其办公场所,供原告李某查阅。

经审理查明,某公司于2011年4月19日登记设立,李某系该公司股东。2018年12月21日,李某以全面了解公司运营及财务状况、维护股东的知情权为由,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递送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申请函》,要求查阅公司自成立以来各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2018年12月22日,某公司签收后,一直未向李某提供相关财务资料供李某查询,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原告李某作为被告某公司的股东,已经向公司提供了查阅申请,该公司应当提供资料供原告李某查询,故对原告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