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老板邀人40天盗采江砂13万吨

价值445万余元,20名被告领刑


本报讯(记者 段佳 通讯员 李艳)4月2日,云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古某、王某等20人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古某等19人犯非法采矿罪,曹某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4年6个月有期徒刑至5个月拘役不等刑罚,均并处或单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古某负责某采砂船的日常运营期间,经人介绍与刘某春(另案处理)相识,二人策划利用采砂船到长江水域14号临湘江南段谷花渡口处非法采砂,双方约定由刘某春负责保证采砂安全,古某负责采砂作业,所得收益五五分成。古某将该情况告诉该采砂船另一股东王某,王某表示赞同。古、王两人还共同邀请其他人加入,并对其他人进行了具体分工。被告人古某等人从2017年9月16日至2017年10月26日期间,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采砂船在长江水域14号临湘江南段谷花渡口处,与明知系非法采砂的购买或转运江砂的运输船船主或管理者达成合意后,利用运输船的现场配合,采取将江砂采起后直接打到运输船上的方式,多次进行非法采砂作业,共计采砂136882吨,价值44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古某、王某等人违反法律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古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等12人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古某等7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多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